当前位置:首页  教学与科研  科研动态

安徽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237

一、总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院的发展,提升学院的办学层次和科研水平,挖掘学院科学研究的潜力,充分调动全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科研管理制度,并结合我校和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外国语学院科研管理工作。

二、科研组织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安徽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组织实施《安徽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工作管理细则》,并不断将其完善以促使我院科研管理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发挥学院教师在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科学研究的发展。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是我院学术审议、评定机构,并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管理办法、规定;评价、审定科研和教研项目和成果的水平与价值;审议、评定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和教研奖项;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三、科研、教研活动

第六条EAP、语言学、文学、翻译等方向的科研团队每学期定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活动以国家社科、教育部社科、省规划办和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校级科研和教研课题等的申报为抓手,就各个方向的前沿、热点、重点等问题开展活动。每学期各个团队的负责人要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相应的总结报告,教授委员会对各个团队所取得的成绩(如项目、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评估。

第七条教学研究工作应结合各学科的建设与教学活动,有系统、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各教研团队负责人组织教师围绕专业定向、重点课程建设、公共课教学及基础教育发展中的前沿、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紧紧围绕各系部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各级各类教学课题的申报工作。每学期各教研团队负责人向教授委员会提交相应的总结报告,教授委员会对各个教研团队的教研工作给予评估。

第八条学院的科研秘书协助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进行各项科研管理工作。

四、科研任务

第九条鼓励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围绕专业定向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体的科研目标要求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岗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安徽财经大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和《安徽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计分细则(试行)》执行。

五、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条建立教师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教师在每学年结束前登录科研处的科研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地登记科研成果。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学院科研秘书,原件经科研秘书审定后归还本人,复印件由科研秘书存档。

第十一条外国语学院所认可的科研成果主要是指:

(一)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内部资料)。

六、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学院与科研处联合主办有影响力和学术价值的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为我院师生举办各种学术讲座;鼓励本学院教师为我院师生做学术讲座。

第十三条参加学术会议是猎取学科前沿动态、获取信息、加强与外界联系和学术交流的一条重要途径;参与国内外合作研究,进一步拓展国内外校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的教师,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学校给予相应费用的报销。

七、科研经费和科研资料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是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必备物质前提,也是制约我院科学研究的重要因素,我院将在逐步提高创收效益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对科研经费的投入。

第十五条学院资料室是为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提供资料服务的重要基地,学院在现有的财力下,尽一切可能保证图书资料的购进,并改进和加强资料室工作,为科研工作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各类立项奖励、优秀科研或教研团队奖励和个人

奖励、为学院师生做学术讲座奖励(由学院组织或个人申报)、成果奖励(在学院已登记的重大科研和教研成果)。

第十七条凡在奖励年度中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立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者,学院一次性奖励主持人2000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院一次性奖励给主持人1000元,省教育厅重点科研或教研项目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本着鼓励多出精品的原则,凡在CSSCI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摘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再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经教授委员会评定的优秀科研或教研团队奖励500元,优秀个人奖励200元。

九、学术失范

第二十条科学研究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实践科学道德规范,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校有关职能部门、校道德委员会、校行政等给予相应处理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2014年3月26日《安徽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同时作废。

本细则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

2016311